|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和电力企业,发挥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和专业科技人才会萃的优势, 完善电力科学技术 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 的评价工作,促进 科技成果 的应用推广,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科技成果 评价是指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接受 政府、电力企业及有关单位 的委托,按照 本办法 规定的 形式和程序 ,对被评价的 科技成果 进行评 价 并作出 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
科技成果的 评价可采用鉴定、评审、评议等方式 。
第三条 科技成果 评价与 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奖励都是科技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鼓励 主要完成单位将 完成评价的 科技成果及时推荐科技成果登记和适时推荐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科技成果 评价工作应当遵循 实事求是、科学民主、 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 原则 ,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以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 对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 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科技成果 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各电力集团公司 以及被评价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单位等;受托方即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被评价方是指被评价的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
第六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作为 科技成果 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 可根据 被评价 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其相关专业委员会主持科技成果 评价活动 。
第七条 载有评价结论意见的评价报告可视不同 评价方式而不同, 评价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受理 下列 范围科技成果 评价的委托 :
(一) 技术开发 项目 :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新成果,包括具有较大科技创新和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 等;
(二) 新技术集成项目: 在采用新技术及其 实用化 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 所取得的具有较大 经济效益的 新成果 ;
(三) 社会公益项目: 在 电力科学理论研究、 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中所取得的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新成果;以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其他 科技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向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提出委托要求,内容包括: 1 、评价对象与内容; 2 、评价目标; 3 、评价方式; 4 、评价费用及支付; 5 、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6 、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应在接到 评价委托 之日起 15 天内,作出是否同意 接受委托 的答复。 接受委托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应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
科技成果的 评价,一般由 7 ~ 15 名 评价 专家参加,组成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
评价 专家的 遴选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评价 专家从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评价 科技成果 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商委托方后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 项目 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对科技成果 评价 的 评价重点应有所不同:
(一) 技术开发项目: 应以其 关键技术是否有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为评价重点 ,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 新技术集成项目: 应以其 采用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完成相应系统集成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 实用化程度 为评价重点 ,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经济效益 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 社会公益项目: 应以其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 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以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 为评价重点 ,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取得的 社会 或 经济 效益 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其他 项目 评价 的 评价重点 可参照上述要求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 被评价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一般应由 被评价方提供 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和相关文档 :
(一)项目来源证明;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四)应用情况证明;
(五)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六) 必要时,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评价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1 .独立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要求得到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和向 被评价方 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3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4 .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或 主持评价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请求。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评价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提请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2 .组织提请评价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或审核提请评价科技成果的验证试验;
3 .向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或 主持评价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4 .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对评价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成员应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5 .对涉及的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评价结束后,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向委托方报送 评价报告,同时抄送 被评价方 。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 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