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归口管理
我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归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需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无论申请由哪一级部门组织鉴定,只要是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均由各学院通过科学技术处申请办理。
鉴定范围
鉴定成果的范围主要为列入国家计划(如国家攻关计划、八六三计划、攀登计划等)、省部级计划和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科技成果。
凡经费未进学校又未列入学校计划的项目不接受鉴定申请,也不进行成果登记。
鉴定形式
目前的科技成果鉴定主要采用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也称通讯鉴定)两种形式。会议鉴定由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函审鉴定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鉴定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在名次排列上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定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一式二份);
3、查新报告(至少一式四份);
4、检测部门出具的测试报告或使用单位出具应用报告(至少一式四份);
5、加盖应用单位公章的经济效益分析或社会效益分析证明文件(至少一式四份);
6、鉴定材料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交组织鉴定部门,一份交科学技术处存档。
鉴定程序
1、准备上面所要求的所有材料,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拟聘请的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一式两份)及所要求的鉴定材料交科学技术处成果科,报请组织鉴定部门批准。
2、组织鉴定部门批准鉴定申请后,科学技术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鉴定形式确定成果鉴定有关事项。
3、通知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按时进行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
4、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由鉴定专家签字后,至少复制五份以上,交学科技术处成果科。
5、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返回项目负责人一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交科学技术处成果科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事项。
注意事项
1、推荐的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不能有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
2、一个单位最多只能有两名专家。
3、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会议鉴定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4、计划内项目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必须先有任务下达单位的盖章。
(科学技术处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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