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是国家关于科技查新的专门规章。《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由此可见,管理全国查新机构的最高机关是作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科学技术部。
一、科学技术部的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改《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以及其他与查新有关的规定。
2.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进行认定或授权认定,颁发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批准刻制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3.负责组织认定查新人员的科技查新资格。
4.负责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新机构年检、抽查的结果。
5.负责取消在年检与抽查中不合格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查新机构的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6.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编写查新培训的教材与参考材料。
7.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查新培训工作。
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
这里所说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1.依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审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咨询机构的从事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申请。
2.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并适时组织抽查;负责将年检与抽查结果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负责在通过年检的查新机构的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1)《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年检材料:①年检报告书;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④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⑤查新人员变更情况;⑥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⑦认定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抽查内容包括:①查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②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③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④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⑤查新档案是否完整;⑥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⑦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⑧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查新机构的认定
1.认定机关
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认定机关是科学技术部。
2.申请渠道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渠道是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3.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
(2)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3)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4)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5)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6)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4)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5)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管理的规定
(1)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查新机构遗失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认定机关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资质证书。
6.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管理的其他规定
(1)未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2)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报请认定机关取消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3)查新机构违反《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做出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查新业务资质。
四、关于查新机构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1)查新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认定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向认定机关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经认定机关重新审查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后再行核发。
②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认定机关备案,并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
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报认定机关备案。
(2)查新机构分立、合并时,应当对查新档案加以保护,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查新机构终止时,应当将查新档案移交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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